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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医疗期相关规定

来源:无忧网 作者:无忧网 发布时间:2013-07-29 11:35:00 浏览次数:0
关键字:
医疗

1.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相关概念】
1.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水平。
 
【医疗期时间计算】
 1、起算点: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详见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时间计算: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期长段也不同。医疗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具体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算出本人应该享有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工资支付】
首先,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病假中的劳动者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因而企业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也是合理的。
其次,病假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称:“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满】
1、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算。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2、医疗期满,企业支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所涉及的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这个月工资,是以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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