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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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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规范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3-11-27 11:02:54 浏览次数:0

在规章制度中对企业发生客观情况变化的情况予以规定,研究判定企业发生的变化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


1)在规章制度中对企业发生客观情况变化的情况予以规定,研究判定企业发生的变化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
2)与员工进行协商,出现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将协商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3)与工会保持沟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如果工会同意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工会有不同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企业做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由员工签收。在员工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保留回执;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采用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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