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范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的操作规范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4-10-11 11:01:49 浏览次数: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企业HR该如何解读该条款?又该如何开展规范化操作呢?
法律法规解读与分析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核心,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用人单位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确实存在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事实。
“不能胜任工作”,如何界定?这是让HR非常困惑的地方。在实践中,很多HR由于缺乏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正常理解经常凭感觉去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显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很容易败诉。所以,企业HR必须搞清楚这个问题。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从这里所说的“定额标准”、“任务”、“工作量”等表述来看,不能胜任的判断需要与量有关的工作结果来支持。确实,在实践中,企业以劳动者“缺乏团队精神”、“缺乏工作热情”、“不符合企业文化”等认定员工不能胜工作,也难以获得裁判部门的支持。
由此可见,不能胜任工作要从工作结果的角度来衡量;再往前推,企业首先需要对员工设定工作任务指标,然后再对员工进行考核以确定结果,这样界定出来的“不能胜任工作”才符合法律要求的含义。
工作任务指标要具体化和量化,例如,对销售人员来说,可以选择类似每月完成客户的拜访数、新开发客户数量、销售额、回款额、不良应收帐款率等指标;对于生产人员来说,可选择类似报废率、产出比、违反操作规范次数等指标;对于研发人员,可以选择类似新开发产品数量、成本降低率、安全试验天数等指标等。
设置好工作任务后,要制定考核办法并实施。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需要获得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需以书面形式保留下来,并让员工对考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单位必须进行调岗或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培养的义务,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基本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工作流程培训,以便劳动者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完成工作任务。
对于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只有经过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单位方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对员工是选择调岗还是培训,视公司和员工的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培训,法律对培训的形式没有特定要求,脱产培训、在职培训、内部培训或者外部培训等均可以;参加培训班,或者指定专人指导等也可以。当然,不管采用哪种培训形式,企业对员工的培训事实需要留下相关的证据。
关于调岗,《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其实是赋予了企业单方面调岗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面调岗,不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当然,企业调整的工作岗位要具有合理性,将员工调整至工作要求更高的岗位,或将员工从很高的职位调整至非常低的职位,这些做法显然不合理。
第三,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对员工在新岗位的工作还要进行“是否能胜任工作”的认定和证明。如果员工还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企业利用此条款,需要二次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二次证明之间需要培训或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