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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值班存差异,完善制度降风险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 闵建华 发布时间:2015-11-19 09:40:27 浏览次数:0
实践中,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进行值班,要求员工在从事正常的工作内容和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工作职责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职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于企业的这种工作安排该如何定性,值班与加班有何区别,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纠纷。下文用一个案例来阐释二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义贤律师事务所 闵建华
【案情】
李某2009年4月5日至2014 年3月10日在甲公司从事楼宇管理工作。在任职期间,李某每月需要值班5次。也就是说,李某每月除了完成正常的工作外,有5天于当天下午6点至次日早晨9点,需要值班。值班的内容为在前台接听电话,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其他部门值班工作人员为业主提供如开门之类的具体服务。值班期间不能离开前台,但是没事时可以休息。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如果加班,必须填写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视为加班,否则不能认定为加班。同时规章制度还规定了轮流值班的制度,明确值班不等于加班。甲公司对员工进行过相关制度的培训,李某也知晓该制度。但是,李某认为其值班的工作内容是日常工作内容的延续,公司应该按照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费。甲公司主张,单位加班需要经过审批,而李某的值班并不需要进行审批,且规章制度中对此工作内容有明确规定。值夜班不能算是加班,因为李某在不忙时可以随时休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此类以值班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时间的经过不是是否构成加班的唯一考虑因素。李某的日常工作与值班工作明显不同,值班期间其可以休息,且公司对于加班的形式有明确规定,与李某的值班行为显然不符,而且甲公司已经支付其相应的值班费。故对于李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加班和值班的区别。二者的区分应该从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工作,是否需要持续提供劳动,是否可以相对自由地安排工作内容,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来进行综合考量,而不仅以时间的经过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加班的唯一考虑因素。此案中,李某的工作内容与值班内容存在差异,且甲公司对于加班与值班的问题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进行区分,因此李某值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加班。
HR们在实务操作中,若企业存在值班的情况一定要在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只有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时企业才会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就会比较被动,从而增加企业管理风险。
【案情】
李某2009年4月5日至2014 年3月10日在甲公司从事楼宇管理工作。在任职期间,李某每月需要值班5次。也就是说,李某每月除了完成正常的工作外,有5天于当天下午6点至次日早晨9点,需要值班。值班的内容为在前台接听电话,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其他部门值班工作人员为业主提供如开门之类的具体服务。值班期间不能离开前台,但是没事时可以休息。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如果加班,必须填写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视为加班,否则不能认定为加班。同时规章制度还规定了轮流值班的制度,明确值班不等于加班。甲公司对员工进行过相关制度的培训,李某也知晓该制度。但是,李某认为其值班的工作内容是日常工作内容的延续,公司应该按照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费。甲公司主张,单位加班需要经过审批,而李某的值班并不需要进行审批,且规章制度中对此工作内容有明确规定。值夜班不能算是加班,因为李某在不忙时可以随时休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此类以值班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时间的经过不是是否构成加班的唯一考虑因素。李某的日常工作与值班工作明显不同,值班期间其可以休息,且公司对于加班的形式有明确规定,与李某的值班行为显然不符,而且甲公司已经支付其相应的值班费。故对于李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加班和值班的区别。二者的区分应该从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工作,是否需要持续提供劳动,是否可以相对自由地安排工作内容,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来进行综合考量,而不仅以时间的经过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加班的唯一考虑因素。此案中,李某的工作内容与值班内容存在差异,且甲公司对于加班与值班的问题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进行区分,因此李某值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加班。
HR们在实务操作中,若企业存在值班的情况一定要在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中进行规定,只有这样,如果发生纠纷时企业才会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就会比较被动,从而增加企业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