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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是否享受晚育假?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李晓敏 发布时间:2015-11-26 09:31:19 浏览次数:0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之后,到底生还是不生二孩,成为很多育龄夫妇面临的重大选择。女职工生育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也是很多职场女性非常关心的事情。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李晓敏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之后,到底生还是不生二孩,成为很多育龄夫妇面临的重大选择。女职工生育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也是很多职场女性非常关心的事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晚育鼓励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根据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女职工生育二孩,尽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由于不是第一个子女,不能享受与一胎相同的晚育鼓励假期。因此,生育二胎的女职工,只能享受国家给予的产假即98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可享有延长假15天,但无法享受地方给予的晚育鼓励假期。不过在各省的计划生育规定中,辽宁省是个特例,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与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即亦可享受晚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