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怎样计算?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3-11-26 09:18:2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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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王某于2011年8月10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每月工资总额3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8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200元。2012年6月,王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开始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企业每月发给王某1800元,绩效和岗位工资因为王某不上班,所以不再发放。那么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专家律师解析:
【义贤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此处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毫无疑问的是,“原工资福利待遇”比工资范围要大。而且停工留薪待遇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治疗、休息期间内的收入水平不降低,因此不应该仅仅包括基本工资,而应该包括绩效、岗位工资、补助、奖金等部分。至于加班工资,这一点各地认定不统一,有的认为应该计算,有的认为应该剔除。“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受伤前的具体什么时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条款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由于现在好多单位实行的是浮动工资制,因此,为公平起见,有些地方采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浙江金华市在这一方面规定的比较明确,金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标准有争议的,按以下方法确定:(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工伤保险统筹地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义贤律师提示】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劳动能力鉴定还没有出结果,受伤职工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不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伤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生活津贴,生活津贴由用人单位发给,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