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供养亲属怎么确定?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3-11-26 09:21:44 浏览次数:0
实务问题:
郭某为A公司职工,2011年11月10日因工死亡。郭某生前供养的亲属包括:母亲刘某,退休,75岁;女儿郭某某,学生,14岁;妻子王某,无业,42岁;堂弟郭某,智障,30岁。那么郭某因公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供养的亲属如何确定呢?
专家律师解析:
【义贤律师解答】
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然,上述人员享受抚恤金并不是无条件的,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综合上述分析,在上述问题中,只有工亡职工的女儿郭某某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应该注意,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抚恤金:(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