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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补偿标准如何?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4-11-10 09:02:52 浏览次数:0
实务问题:

付工程师为深圳市某汽车公司新招聘的员工,其与该汽车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付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汽车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也不得自营该等业务,如付某违约,其应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但协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付某离职后不到一个月,便到深圳市另一家汽车公司上班。前汽车公司得知后便要求付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付某以汽车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专家律师解析:

【案例】

付工程师为深圳市某汽车公司新招聘的员工,其与该汽车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付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汽车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也不得自营该等业务,如付某违约,其应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但协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付某离职后不到一个月,便到深圳市另一家汽车公司上班。前汽车公司得知后便要求付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付某以汽车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就业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就业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约束了劳动者就业的范围,势必影响其收入水平,从而降低其生活质量。为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法律做了如上规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此,本案中,汽车公司既要限制付某的就业范围,又不给予其合理补偿,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付某的主要权利,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竞业限制补偿费,《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数额,可由劳资双方互相协商确定,但应与因限制劳动者就业范围而给其带来的损失相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其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遵守该规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在本案中,汽车公司支付给付某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应少于其离开汽车公司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司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如果欲规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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